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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外遇调查取证:民事诉讼中对新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对新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中对新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以下是公诉方可能会向法庭展示的证据:

1.来自于被告人或原告人自我陈述的声音;

2.可以证实案件核心情节的关键证人证词;

3.同理,书呆子或者录像带中记载的信息

也可能被作为证物而提交;

4.此外,鉴定机构的技术专员对相关物证提出的专家意见也是本案的有力支撑。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二、民事诉讼中录音属于合法证据吗

录音作为一种获取证据方式符合法律规范,它具有作为法律证据使用的资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用作证据的录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未经未经剪辑、伪造,内容保持公正和完整,以及具备客观性的连续性质。

此外,只要是以合法手段获得的私人录音材料,其证明效力便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然而,请务必注意,若该录音是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录制,同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违背了相关法律对禁止行为的限制规定的话,那

么这样的录音素材将无法作为合法证据得到采纳。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将会向法院提供诸多重要证据,包括被告或者原告本人所做的陈述录音资料、相关关键证人的证言陈述,以及各类书证和录像带等实物证据。此外,由专业鉴定机构的专家们给出的关于相关物证的鉴定意见同样将成为此案得到公正审理的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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